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近日,沪深交易所均修订发布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方面的自律监管指南。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在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中,该指南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相关操作适用的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等进一步明确。比如,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合并持有的股份超过5%的,其减持股份应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因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股份低于5%,买卖股票适用于短线交易等。
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对持股5%以上上市公司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相关操作进一步明确,提高了该类股东转融通信息透明度,有利于规范相关业务。
此前,隆基绿能公告,股东HHLR管理有限公司(简称HHLR)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隆基绿能股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引发市场关注。
记者注意到,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南,最大的看点在于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适用的规则进行了明确。
具体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已通过转融通出借尚未归还的该公司股份数量合计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其减持该公司股份应当适用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中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增加或减少所持股份数量,仅参与转融通业务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出借期间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应当适用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比之前版本,沪深交易所此次主要是对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适用的规则进行了明确。比如,当股份合计超过5%,其减持公司股份应当适用大股东减持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因参与转融通出借股份导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总股本5%时,适用于短线交易有关规定。
在此次发布的指南中,沪深交易所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具体情况。
“具体情况”指的是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初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初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持股数量及比例、报告期末转融通出借股份数量及比例等情况。
记者注意到,此前版本中,仅要求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此次新增了披露5%以上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的情况。
(来源于: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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