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
打击欺诈发行是市场共识。责令回购制度的推出,让“问题股票”从哪来回哪去,显著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对潜在欺诈者产生巨大威慑,推动资本市场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
日常生活中,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就可以要求退货、赔偿。在A股市场,如果买到欺诈发行的股票,怎么处理?一个新答案是:责令回购。
近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长期以来,诱于上市后的巨大财富效应,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对财务数据等大肆造假,以期成功上市。这种从源头上就开始弄虚作假的行为,无异于直接骗取投资者钱财,破坏了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让投资者深恶痛绝。
打击欺诈发行,早已成为市场共识。问题不在于要不要,而在于如何打。责令回购制度的推出,让“问题股票”从哪来回哪去,逼令造假者“当初怎么吃进去的,如今就要怎么吐出来”,可以说是打在了痛处、罚到了点上,效果值得期待。
把上市当成“圈钱”的游戏行不通了。按照新规,一旦欺诈发行行为得到证实,发行人或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要掏出钱来回购股票,所需资金可能动辄几亿元甚至几十亿元,加之欺诈发行本身就要受到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总的金额之巨几乎是不可承受之痛。“让欺诈上市者倾家荡产”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后果。
投资者有了一条更简便、快捷的救济之道。过去,投资者买到欺诈发行的股票,寻求救济主要依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周期较长、程序繁琐。因为成本高、怕麻烦,不少人选择自认倒霉、不了了之。而责令回购化繁为简,要求造假发行者直接买回“问题股票”,将“不良商品”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帮助受害投资者更快速地拿回资金,能够有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质量将从源头上得到提高。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正式实施,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大幅优化,如何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责令回购制度,显著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让心存侥幸者心生戒惧,对潜在欺诈者产生巨大威慑,推动资本市场真正做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在入口处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
赔付金额大、效率高、震慑力强,责令回购的优点显而易见,不过,责令回购是一项全新制度,国内资本市场缺乏相关实践经验,境外成功实施的案例也不多见,在推进过程中恐怕会出现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对制度的修修补补在所难免。
比如,目前业内讨论较多的是,根据新规,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回购能力的,证监会不会责令回购,那么如何防止相关责任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来逃避回购,避免责令回购沦为一纸空文?再比如,从以往欺诈发行案例来看,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新规并没将中介机构纳入责令回购范围,未来是否应该明确“看门人”的连带责任,更好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凡此种种,都有待在实践中探索路径、积累经验,给可能的制度缝隙打上“补丁”。
当然,一项新制度的建设,大多是一个动态演进、发展完善的过程,相信只要监管部门保持改革的定力和魄力,市场参与各方给予足够的耐心和支持,好的制度定能发挥出好的效应。在“零容忍”“出重拳”的坚持下,那些罔顾法律法规,一味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者,也必将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