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2月10日,证监会通报2022年案件办理情况,2022年,证监会全年办理案件603件,其中重大案件136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123件,案件查实率达到90%。总体来看,案发数量持续下降,办案质效明显提升,“严”的监管氛围进一步巩固,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
证监会在本次通报中指出,案件办理情况和主要特点包括,一是内幕交易多发势头得到遏制,但知情人违规交易仍时有发生;二是操纵市场案发总量下降,但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三是财务造假仍有发生,违规手法隐蔽复杂;四是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保持高位,部分主体失职缺位问题突出;五是特定领域案件仍然易发,违法行为打击效果显著。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稽查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零容忍”工作方针,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执法震慑,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以2022年总计249个工作日计算,证监会日均办理案件数量达2.42件。
知情人违规交易仍时有发生
证监会指出,2022年,全年办理内幕交易案件170件,同比下降15%,但“靠内部消息炒股获利”的市场陋习仍未根除,并购重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事件仍是内幕交易高发领域。
从涉案金额看,部分案件违法交易金额较大。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利用多个他人账户实施内幕交易,交易金额数亿元。有的涉案人员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密切联络接触,信息公开前突击买入相关股票近亿元。
从涉案主体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交易仍占40%。有的上市公司董事知悉公司筹划重大重组后买入相关股票,信息披露后卖出获利。有的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知悉公司将进行重大投资,使用本人及配偶账户内幕交易获利。
从交易行为看,内幕交易“窝案”、避损型交易时有发生。有的国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刺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并与他人合谋内幕交易。有的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披露巨额预亏、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重要信息前卖出股票规避损失。
操纵市场案组织化、团伙化特征更趋明显
证监会在本次通报中透露,2022年全年办理操纵市场案件78件,同比下降30%,案发数量逐年下降。
一是上市公司内部人联手操纵团伙炒作本公司股价现象仍然存在。全年对十余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内外勾结操纵市场案件立案调查,有的与操纵团伙签订伪“市值管理”协议,并提供人员、资金及证券账户等参与操纵;有的组织多个操盘团队通过对倒、虚假申报等手法拉抬、维持公司股价,并约定收益分成。
二是利用新模式、新技术增加操纵行为隐蔽性。有的利用股票市场和场外市场、衍生品的联动关系实施操纵,非法获利超亿元。有的与股市“黑嘴”串通,通过直播间、微信群等方式诱骗投资者集中买入,借机反向卖出获利。有的利用云服务器、虚拟服务器等互联网新技术隐藏交易主体,干扰案件调查。
三是惯犯累犯问题依然突出。一些操纵市场违法主体曾被证监会调查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有的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组织他人实施操纵,有的多名惯犯累犯相互串通,交叉频繁作案。
财务造假违规手法隐蔽复杂
证监会称,2022年全年办理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3件,其中,涉及财务造假94件,占比46%。
一是造假手段隐秘性增强。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上市公司高管、员工按预定目标全环节实施造假。有的引入知名企业子公司充当客户,开展虚假贸易,为造假业务“增信”。有的通过市场掮客牵线搭桥,聘请“专业”团队为其量身定制造假方案。
二是造假动机呈现多样性。有的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粉饰业绩,有的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而虚构利润,有的为维持银行信贷规模而虚增收入。
三是造假行为涉及发行环节。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可转债等领域均有因财务造假导致欺诈发行的案件,有的在发行审核环节企图“带病闯关”,有的在IPO前后连续多年造假。
部分中介机构主体失职缺位问题突出
证监会在通报中称,全年办理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44件,涉及36家中介机构。
一是涉案主体及案发领域更为多元。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均有涉案,提供中介服务领域包括发行上市、股票定增、债券发行、年报审计、资产重组等多种类型。
二是执业质量和程序存在缺陷。有的未按计划履行基本的尽职调查职责,未发现公司重要生产业务停产等异常状态;有的对存在舞弊迹象的业务资料未保持职业怀疑,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报告;有的未履行编制查验计划等法定程序,未对公司主要业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核查;有的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公司进行评级打分,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信用评级报告。
三是个别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执业规定。有的签字会计师未实际参与审计工作,甘当“橡皮图章”;有的协助上市公司伪造协议虚增收入,沦为造假“帮凶”。
特定领域案件仍然易发
证监会指出,一是严打“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办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案件64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15件。
二是严查债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办理债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5件,坚决遏制债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
三是依法查处私募违法行为,办理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20件,有力整治非法集资、违法交易、违规经营等违法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