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9月9日消息,为推进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同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纳入适用范围;根据DVP改革要求,修改超买情形下中国结算违约处置具体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关于错误交易防范及责任分担的三方协议的备案要求。
专家指出,此举进一步夯实了DVP改革的制度规则基础,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信号。
明确三方面内容
根据修订说明,《规定》是对原《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修订,明确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上位法进行相应调整。根据《管理办法》,更新《规定》中的制定依据,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纳入适用,将证券交易所改为证券交易场所。
二是根据DVP改革要求修订相关条款。根据DVP改革要求,删除《规定》中关于托管人或证券公司未能承担超买证券的交收责任时,中国结算扣划托管人指定的、其托管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120%证券的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置”。
三是调整错误交易协议的报备对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和证券公司关于错误交易防范及责任分担的三方协议备案要求。
夯实DVP改革制度规则基础
据了解,2022年5月20日至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
证监会指出,《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DVP改革的制度规则基础,理顺了相关制度衔接。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指导中国结算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来源于: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