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向杲
5月13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已于近期修订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
两项新规对保险资管机构影响巨大。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险资运用余额超过23万亿元,其中投向金融产品的规模达1.72万亿元。此外,截至去年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近20万亿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高达73.78%。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办法》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拓宽险资
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截至去年末,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规模达1.72万亿元,占险资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产品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原投资金融产品政策发布实施以后,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增加。
《通知》进一步拓宽了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的范围,规范了险资投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
泰康资产总经理段国圣表示,《通知》进一步理顺了险资投资业内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对保险资金投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险资作为长期稳定的规模资金,将以更强的主体意识,科学运用各类金融产品工具,持续推动全面能力建设与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支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通知》强化了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助力险资
提高权益资产投资效率
《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办法》压实了委托人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此外,《办法》强化了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保险资管行业资深人士、投连账户备案制后保险行业首批投资经理王传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了委受托及托管人的信息沟通等机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在委托投资中应考虑投资范围、风险偏好等执行环节,客观上也要求保险公司在今后的风险偏好传导和限额管理要覆盖委托投资。
“《办法》还明确放开了不具备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股权投资能力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进行间接股权投资和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此外,《办法》新增六条保险公司在委托投资中的禁止行为,所列行为均为2020年以后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典型案例、保险资金运用全面风险排查等披露出的重点违规情形。” 王传振说。
王传振进一步表示,《办法》强调了受托人立体的独立管理义务,提出独立管理的三层含义:独立的风险管理、独立的投资管理以及独立的合规管理,其中投资管理还应贯穿投资选择、决策流程及投后管理全流程。《办法》增加了受托人信息披露的义务,为近几年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自评估、风险综合评级填报、重大突发事件预警等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运作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来源于: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