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的风险在哪里?那就是随时可能因为公司出现的信息披露问题而被处罚,近日,江苏阳光(维权)公告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个月前,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仅过了一个月,《事先告知书》就下来了,不得不说监管的效率是非常的快,此次处罚的对象中,除了上市公司本身外,只有董秘一人。
监管之所以下达的这么快,主要还是因为事情并不复杂,而且此前交易所已经就此出过了监管函。
我来简短说下事情起因,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控股子公司璜塘热电停产的议,并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事情到这里没有问题。
后面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政府要买回璜塘热电的土地,总支付金额为7727.73万元,分三次给,公司分别在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政府收储公司或者子公司土地事宜,应该很多上市公司都遇到过,这里面涉及到的一个信息披露问题就是要评判收储事宜对公司净利润造成的影响,对比的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
经监管调查,该收储事项影响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6447.6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93.24%;影响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4835.7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41.72%,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合同,公司应不晚于2021年9月13日(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2022年1月4日才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2年2月18日,上交所就此对董秘赵静给予了监管警示的措施。其中有表示,“另经核实,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1591.5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1元,可免于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本来一个监管函对于董秘来说可能还能接受。
但是没想到的是,在监管函出具的7个月后,公司再次因此被立案调查,还是董秘被给予了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还是告知书阶段,董秘还可以进行申辩),行政处罚对于董秘职业生涯来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监管层表示,公司董事会秘书赵静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直接负责人,未能及时准确研判相关信息披露事宜,亦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子公司土地收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做到勤勉尽责,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例提醒的是那些公司净利润较低的上市公司,别的公司可能几千万的违规影响净利润不到5%,而你们这些公司很有可能就会超过50%,同样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其他公司可能仅仅是自律监管措施,你们可能就会被行政处罚,影响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