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7月29日消息,为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同时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
较原办法有较大调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明确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关风险监管要求,对财务公司行业的稳健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办法》已无法满足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是规章制定时间较早,在市场准入标准、对外开放政策、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明显不符合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是近年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
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办法》作出了相对较大的调整,重点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指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
前述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中,银保监会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基本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
二是明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
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
四是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该负责人强调。
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
在落实对外开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与中资机构一致。
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
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
《征求意见稿》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充分汲取破产及高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坚决杜绝财务公司沦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平台,强调财务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均在集团内部的定位。
对于缩减业务是否会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相关业务未能为企业集团主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我们经过数据测算和行业调研,相关业务余额占行业资产总额比例均不超过3%,另外我们也对相关业务调整设置了过渡期,因此缩减业务不会对行业、市场以及单体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近年个别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违规开具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
该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票据业务监管,《征求意见稿》新增“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等监管指标;将原监测指标“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的80%”规范为监管指标,要求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控制财务公司对外业务总额,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
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
“当前,一些财务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背后,往往暴露出企业集团操控财务公司经营、财务公司自身公司治理严重失效等问题,导致财务公司风险积聚及蔓延外溢。”该负责人表示,因此《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章节,增加党的领导、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等内容,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治理建设。
此外,鉴于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的高度关联性和风险传导性,《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财务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其所属集团相关报表数据和经营状况的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有权实地走访或调查股东经营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等要求,以强化对股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