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颜颖
中低风险的固收类产品,也可能出现“逾期兑付”?
2021年以来,民生信托旗下多只信托产品传出逾期消息。近期记者关注到,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一系列自然人投资者“追债”民生信托的判决书,涉案金额300-400万元不等,涉案产品为“汇丰3号”。据悉,该产品为中风险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资管新规”后的净值化运作产品。但在信托单位期限届满后,民生信托并未兑付,遂被投资者告上法庭。
据北京银保监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民生信托将该产品资金“绕道”用于股东或认购股东发行债券,以及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原约定的“70%投资于标准化资产”,最终实际投向非标资产77%,且均已出现风险,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判令解除合同,由民生信托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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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险固收产品逾期
在“资管新规”推出后,信托业内净值化管理转型势在必行。与此前风靡一时却屡有违约的房地产信托、政信信托相比,证券投资信托特别是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2020年4月,民生信托发布“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该信托计划成立规模24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为十年,受托人为民生信托,保管人为招商银行。
根据产品合同,该产品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从产品投向上,受托人应将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各类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及类固定收益产品,既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金融工具,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从产品投向上来看,“只投债、不投股”的“汇丰3号”是一只妥妥的固收类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近期监管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同样遵循了这一要求。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四季度末,投向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余额为3.35万亿元,占比达22.37%。其中,投向股票、债券和基金的规模分别为0.72万亿元、2.35万亿元和0.28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5.17%、57.67%和19.34%。
可以看出,为适应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需求,信托产品中也加大了债券配置。但在信托公司违规运用信托资金的情况下,固收类信托产品也未必全都靠谱。
2020年6月,年过花甲的许女士与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购买“汇丰3号”,申购金额为300万元,信托单位封闭期为366天。在收益方面,此次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第二部分固定信托报酬计提基准为7.3%。
此后,该产品持续运作。2021年3月底,民生信托发布2021年一季度管理报告载明,该信托计划存续规模18.5048亿份;期初单位净值1.0478,期末单位净值1.0694。但在重大事项部分披露显示,该信托计划出现客户资金延期兑付的情况,后续将加快推动资产变现和处置。
2021年5月,民生信托向许女士发出信托单位认购/申购确认函,提前结束信托单位封闭期,以分配日确定的净值为准,即1.0784。然而,民生信托仅向许女士支付22.06万元。许女士认为,民生信托未尽到受托人义务,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
据记者了解,民生信托旗下汇丰1-5号项目均出现逾期兑付情况。根据民生信托2021年12月30日发出的最新兑付安排,汇丰1-5号项目将按照回款情况,预计2022年9月30日前兑付完毕。
在此次诉讼中亦显示,民生信托关于产品提前终止未发布公告,仅发布过兑付安排,但并未按照兑付安排实际兑付。
信托资金绕道“输血”股东
由于产品逾期未能兑付,且涉及投资者甚广,多名投资者向北京银保监局进行投诉举报。据悉,2021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曾派出检查组对民生信托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和范围为风险管理和内控有效性检查,检查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那么,民生信托是否存在违规之处?“投债不投股”的净值化固收产品又为何出现逾期?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在2021年12月作出的调查意见书显示——
关于反映民生信托违规运用信托资金的问题,经核查,民生信托于2020年10月至12月陆续将汇丰3号信托资金用于如下用途:
一是通过绕道非关联方将信托资金用于其股东或用于认购股东方发行的债券,规模合计16.58亿元。
二是绕道信托计划最终用于接盘民生信托风险项目,规模约1.9亿元。
汇丰3号《信托合同》关于投资比例部分约定,投资标准化资产比例不低于70%,非标准化资产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比例77%,投向标准化债券比例为23%,投向非标资产比例超出信托合同约定的30%投资比例要求。
目前,汇丰3号投向非标资产部分均已出现风险、投资的债券均尚未到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民生信托上述行为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
另外,关于反映民生信托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2021年5月,汇丰3号出现无法向投资人兑付的问题,此时相关底层信托资产尚未变现完毕。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应加速处置底层资产,待底层资产变现后对上述信托项目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北京银保监局核查认为,汇丰3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符。
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也即,虽然是固收类产品,但汇丰3号将大量信托资产投向了非标产品,最终资金用于“输血”股东和接盘自家的风险项目。由于非标资产占比较高,且均出现风险,自然难以向投资者进行兑付。
对于产品底层资产的问题,虽然法院进行释明并给予举证期限,但民生信托明确表示不提交案涉信托专户银行交易流水,对于信托财产对应的底层资产情况无法作出说明。
法院:多重违约,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许女士的诉求,认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
首先,针对信托财产管理,汇丰3号成立于2020年4月,系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后。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涉案信托确定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
民生信托在本案中未能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因民生信托提交的季度管理报告未能披露底层资产具体情况,且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亦为存在违规行为。民生信托负有举证能力而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
其次,针对信息披露,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论,汇丰3号项目出现兑付困难后,民生信托未及时向投资人披露底层资产、风险情况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本案诉讼中,亦未对其底层资产情况做出说明。
最后,关于案涉信托计划的存续状态,民生信托在庭审中称信托单位封闭期提前终止,系依据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但法院认为,民生信托未说明提前终止的事由与程序,未说明底层资产的风险及其处置情况,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依约在网站上发布公告,履行相应程序。
综上,法院认为,民生信托作为受托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导致许女士持有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尚未届满即被提前终止,且民生信托未按照其在认购/申购确认函中承诺的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兑付。
民生信托虽辩称底层资产正在处置中,但对底层资产情况及处置情况均不能作出说明。民生信托的多重违约导致许女士申购信托产品份额,在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后依约得到兑付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许女士要求解除信托合同、返还申购款项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民生信托返还许女士本金3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过,许女士要求返还信托报酬、律师费损失等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外:上市公司亦有踩雷
记者注意到,除了本案中的许女士等自然人客户外,亦有多家上市公司购买汇丰系列产品。例如,辰欣药业即在2020年10月购买过2000万元的“汇丰4号”,预期年化收益率6.2%。2021年年报中,辰欣药业公布,其委托理财逾期未收回金额2529万元,均为民生信托产品。
类似地,新三板挂牌公司宏景软件也在今年3月披露投资信托产品发生逾期兑付的公告,其购买的“汇丰2号”和“汇丰4号”合计2800万元均发生逾期。民生信托称,因受经济调整及行业负面舆情影响,最终导致信托产品底层资产未能及时变现、叠加目前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处置进度未达预期。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投资者们的诉求,但后续可能仍有变故。根据宏景软件披露,在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民生信托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宏景软件撤回起诉。
民生信托2021年年报显示,其财务报表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截至2021年年底,民生信托因营业信托纠纷等原因引发多宗诉讼,涉诉信托项目规模余额277.19亿元。会计师表示,无法对诉讼及潜在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此外,2020年-2021年,民生信托分别发生净亏损4.49亿元、38.33亿元。且因部分信托项目未能按期兑付引发投资者诉讼,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会计师表示,该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5月31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公开了第五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其中即包括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这家公司正是“泛海系”成员之一,系民生信托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为76.76%。
此次公布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十类: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份;隐瞒关联关系;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存在严重逃废债行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挪用、占用资金;违规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融资;违规安排未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实际履行董事、高管职责;拒不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
编辑: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