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证监会进一步精简行政事项证明文件,压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再精简63%证明事项,减少繁文缛节;压缩简化91项申请材料,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制定公示备案办事指南,便民增效。
再精简63%证明事项
证监会表示,在前期清理52%的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现有46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明事项,决定进一步取消20项证明事项,对7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2项证明事项,合计占比达63%。
具体来看,券商申请从事保荐业务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而是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券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无需再提交拟任人身份证明文件,而是由申请人核实拟任高管人员的身份真实性;申请设立证券公司,无需再提交证券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实控人的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亦应由审核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核实,但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仍应提交。
22项身份证明文件取消及简化证明事项明细
压缩简化91项申请材料
证监会在系统梳理现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的基础上,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取消、简化91项申请材料。其中,直接取消51项非必要或重复材料,整合26项无需单列的申请材料,简化14项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时,无需再提交实控人学历证书复印件,也无需再提供拟任股东及5%以上股权的实控人(境内机构)证券或金融业务资格证明文件。证券公司增加证券保荐业务时,无需再提交董监高的姓名、性别、学历、民族、籍贯、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等信息;无需再提交指定联络人的姓名、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时,无需再提交《同意证监会对股东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以及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资格时,无需再提交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公司章程、高管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证明文件。
此外,证监会机构部在按照中央编办的统一要求以及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公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基础上,对7项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制定备案办事指南,清晰列示备案依据、程序、要求、材料等,并在证监会网站主动公示,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备案工作。(文中图片均来源于证券公司)
编辑:叶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