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证监会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试点券商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1月7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做市规定》),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做市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做市券源安排、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六个方面内容。
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起草了《做市规定》。
一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是推进科创板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科创板设立以来,市场运行平稳,各项改革措施成效明显。为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另一方面,通过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利于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依据《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从事做市交易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与证券公司经纪、自营、承销与保荐等业务相比,证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项新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较高。因此,初期采用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允许一些公司治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运营稳健、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可以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防控好各类风险。在试点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评估实施效果,积极完善相关制度。
明确准入条件等六方面内容
《做市规定》共17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关于准入条件方面,按照“稳妥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此外,相关高管和专业人员的业务经验和执业经历年限等具体要求拟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配套业务规则中明确。
关于准入程序方面,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做市交易业务申请材料。鉴于做市交易业务专业性强,对证券公司业务、系统、人员、风控等方面要求较高,《做市规定》要求对公司是否具备做市业务能力进行评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评估测试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业务资格。
关于做市商券源方面,证券公司可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作为做市券源,但集中大量买入会对个股价格产生扰动,甚至会对市场运行产生影响,且在二级市场买入还受到法律法规有关持股比例的限制。为丰富做市券源,《做市规定》明确,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具体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后规定。
关于内部管控要求方面,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可能会有利益冲突,也可能会给做市商带来一定风险。为此,《做市规定》对试点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完善业务隔离制度,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严防利益冲突;二是建立健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决策流程、制衡机制,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三是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和反洗钱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风险监测监控要求方面,引入做市商交易机制有助于平抑市场波动、增加市场活跃度,但也可能会助涨助跌,加剧市场波动。为此,《做市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试点证券公司从严要求:一是将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二是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报备专用账户、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全方位监控,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三是参照自营持有股票标准计算和填报风控指标,原则上科创板做市持股不超过5%,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具体业务规则中明确;四是处理好突发事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关于监管执法方面,《做市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在做市交易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业务规则,依法对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前券商资深人士王骥跃表示,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利于活跃市场,更好满足市场交投需求。引入做市商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交易机制,并不会显著影响换手率和公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