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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大股东减持预披露产生误导效应

http://chaguwang.cn  12-10 07:02  查股网新闻中心

  无论大股东、董监高发布增持计划还是减持计划,都可能被中小投资者视为对上市公司经营前景的信心指标。

  熊锦秋

  三个多月前的8月13日,永福股份发布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预披露公告,“宁德时代”拟在未来90日内减持永福股份不超过546.31万股;12月5日永福股份公告称,此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宁德时代未减持任何股份。

  8月12日永福股份收盘价为112.3元,宁德时代抛出减持计划后,三个交易日内永福股份跌超38%,到10月12日触及45.13元低点,之后有所反弹。当初有些股民被减持公告吓破胆而抛售,现在永福股份公告宁德时代未减持,股民有苦难言。

  对于大股东发布减持公告后又不减持或极少量减持行为,此前就有中小投资者认为,这与连续发布巨量买单又撤单行为无异。如此频繁操作,或让股民形成认知习惯,认为发布减持公告只是虚张声势,但最终却可能真是“狼”来了、大股东真刀真枪实施减持。

  无论大股东、董监高发布增持计划还是减持计划,都可能被中小投资者视为对上市公司经营前景的信心指标,毕竟大股东或董监高更多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核心信息。有些中小投资者跟随大股东的增减持计划同向操作,但最后增减持计划并未实施、或极小量实施,两种情况下中小股东都可能由此被误导。

  目前有关各方对忽悠式增持的危害比较重视,增持信息预披露制度相对比较健全。比如,深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增持计划需要披露增持股份数量或金额的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增持计划结束,若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现实中对增持未达下限的案例,交易所往往会下发监管函。

  然而,大股东发布公告拟减持较大比例股票,实际上减持量却比较小、甚至期间没有减持,各方对此危害尚无足够重视,甚至有人认为这是好事。目前减持信息预披露制度相对比较简单,比如按深交所《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格式》,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需披露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其中并未强制要求披露减持下限,对于实际减持数量远低于拟减持上限的,也无需披露原因,交易所、监管部门对此往往也无监管措施。

  大股东不管将来是否减持,先预披露巨量减持公告再说,等于争取到随时减持巨量股票的“期权”,然后再视市场实际运行情况相机而动。然而,大股东获取这个“期权”,却是以中小投资者提心吊胆、对大股东实际减持数量难以琢磨为代价,可能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形成一定影响或危害。

  减持与增持属于两个相反方向的操作,既然有忽悠式增持,同样要防止忽悠式减持。言必信、行必果,只有引导大股东在减持时秉持诚信,而非云里雾里与散户玩藏猫猫,才能消弭散户的信息弱势。为此建议:

  首先,应增强大股东减持预披露信息的确定性。可参照增持计划公告格式,要求减持计划需要披露减持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不得超过下限的1倍,减持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减持、也包括大宗交易减持。减持计划结束披露减持结果,如果减持未达计划下限的,需要为此披露原因。另外,股东发布减持计划后,即便没有减持,应规定计划结束后6个月内不得反向买入。

  其次,惩戒减持预披露中的虚假或误导行为。《证券法》第56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大股东等最终减持结果与上述建议的减持下限相差甚远,根据股东披露的原因,在排除不可抗力等因素之后,监管部门可对其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进行认定。一旦认定违反《证券法》第56条规定,就可按照第193条予以行政处罚,同时投资者可跟进追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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