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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60169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21 118947.49 1000.53 41.15 408.62 0.15
2025-04-18 119483.37 1970.29 42.52 420.52 1.29
2025-04-17 119673.98 880.15 44.82 441.03 0.01
2025-04-16 119800.58 1308.51 44.91 441.91 3.01
2025-04-15 119623.67 992.25 48.03 475.02 12.51
2025-04-14 119942.82 1870.33 36.22 360.03 1.52
2025-04-11 119801.57 2002.65 34.70 343.88 0
2025-04-10 119065.08 2601.98 35.04 347.95 1.15
2025-04-09 119581.91 2336.37 36.13 355.16 2.22
2025-04-08 121478.88 2807.05 40.30 384.46 1.4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基金 1 29.15 0.010
2024-12-31 1 基金 166 12812.17 4.612
2 其他 3 10.64 0.004
2024-09-30 1 其他 5 147270.86 53.013
2 上市公司 2 20942.85 7.539
3 基金 3 8181.38 2.945
2024-06-30 1 其他 6 146376.69 52.691
2 上市公司 2 20942.85 7.539
3 基金 129 13933.60 5.016
2024-03-31 1 其他 5 146323.79 52.672
2 上市公司 2 20942.85 7.539
3 基金 3 7662.41 2.75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东方红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9.15304.330.01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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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217 10.73 10.96 -2.10 85.00 912.05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1 10.71 11.87 -9.77 20.00 214.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顾戴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6 10.26 11.15 -7.98 100.00 1026.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7 9.70 10.70 -9.35 165.00 1600.5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新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8 10.20 11.65 -12.45 171.42 1748.48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728 12.71 12.71 0 25.00 317.75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临江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发文单位 云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蒲娟
公告日期 2024-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新华
公告日期 2021-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伟燕
公告日期 2020-0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向宁波中晟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望春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海国税天简罚〔2018〕45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中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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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3-28

处罚对象:

蒲娟

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当事人:蒲娟,女,1987年7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蒲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蒲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任职于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约牛),为云南约牛新媒体推广部员工。蒲娟在任职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蒲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账户2020年10月9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5****56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9****698,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蒲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普通账户2016年3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9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5****523、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7****844;中银国际信用账户于2022年7月12日开立,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6****34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875,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上述账户均由蒲娟本人控制使用。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建投账户、中银国际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0,792,526.38元,期间累计卖出金额10,687,657.46元,交易总金额21,480,183.84元,亏损145,445.6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蒲娟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蒲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蒲娟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5年3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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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6

处罚对象:

谭新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
当事人:谭新华,男,1975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谭新华涉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谭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谭新华证券从业情况
2018年6月至2023年11月,谭新华在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证券营业部(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广场环路证券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李某财委托,使用李某财资金账号为123xxxx73的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李某财169,888元。
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间,谭新华私下接受文某委托,使用文某资金账号为123xxxx75的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上述期间,谭新华收取文某4,700元。
上述事实,有证券从业信息、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谭新华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李某财、文某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谭新华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4,588元,并处以罚款349,176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证监局
2024年12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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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20

处罚对象:

黄伟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时间:2021-05-20 来源:
当事人:黄伟燕,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伟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伟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伟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伟燕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 
   2018年8月29日,黄伟燕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1300****0029执业证书。 
   二、黄伟燕操作“黄某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19年1月8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79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42****845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4****280;2019年3月12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7****122,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51****84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82。“黄某伟”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6***********9918。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通过155****0261等手机号码操作“黄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累计成交金额80,309,026.34元,累计亏损207,975.36元。 
   “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伟燕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黄伟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黄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向宁波中晟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望春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海国税天简罚〔2018〕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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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2-12

处罚对象:

宁波中晟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天一税务分局向本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宁波中晟出具了《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天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海国税天简罚〔2018〕68号),认定宁波中晟未按期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以50元罚款。2018年2月,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天一分局向宁波中晟出具了《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天一分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甬海地税天简罚〔2018〕103号),认定宁波中晟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处以200元罚款。201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向宁波中晟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海曙区税务局望春税务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海国税天简罚〔2018〕454号),认定宁波中晟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1,000元罚款。宁波中晟已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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