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时间:2021-05-20 来源:
当事人:黄伟燕,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伟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伟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伟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黄伟燕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
2018年8月29日,黄伟燕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1300****0029执业证书。
二、黄伟燕操作“黄某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2019年1月8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79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42****845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4****280;2019年3月12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7****122,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51****84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82。“黄某伟”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6***********9918。
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4月24日、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通过155****0261等手机号码操作“黄某伟”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933笔,累计成交金额80,309,026.34元,累计亏损207,975.36元。
“黄某伟”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黄某伟的自有资金和黄伟燕拆借给黄某伟的资金。黄伟燕未获取收益分成及报酬。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
黄伟燕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黄某伟委托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黄伟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