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蒲娟)
当事人:蒲娟,女,1987年7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蒲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蒲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任职于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约牛),为云南约牛新媒体推广部员工。蒲娟在任职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蒲娟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账户2020年10月9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5****56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9****698,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蒲娟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普通账户2016年3月16日开立于中银国际武汉武珞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19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5****523、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7****844;中银国际信用账户于2022年7月12日开立,2024年3月14日销户,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6****341、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875,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586,上述账户均由蒲娟本人控制使用。
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8日,蒲娟控制使用本人名下中信建投账户、中银国际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累计买入金额10,792,526.38元,期间累计卖出金额10,687,657.46元,交易总金额21,480,183.84元,亏损145,445.6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蒲娟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蒲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蒲娟处以4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