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8号
当事人:李文,男,
1968
年
9
月出生,住址:
北京市东城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
2014年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
)及
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李文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
买卖
证券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
李文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
0
年
10
月
,
李文
入职证券公司工作至今,
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4年3月13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李文相继使用刘某和韩某某名下
中信
证券账户持有、买卖“紫光国微”“沃森生物”“科蓝转债”等多只股票或可转债
,
累计盈利
1,544,975
元。
2013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李文私下接受客户苏某的委托,操作苏某名下
中信
证券账户交易“全志科技”“沃森生物”
等多只证券,未收取报酬或分成
。
上述违法事实,有任职材料、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李文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
此外,李文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及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
我局决定:
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没收李文违法所得
1,544,975
元,并处以800,000元罚款。
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对
李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
元罚款
。
综上,我局决定对李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544,975
元,并处以85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